大族激光某监事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买卖

  我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磊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23〕194号)。经查,王磊担任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002008.SZ)监事期间,王磊父亲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7,700股,卖出公司股票7,7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构成短线买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深圳证监局决议对王磊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同意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买卖场所买卖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一切,公司董事会应当回收其所得收益。可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下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景象的在外。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查询事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付出、保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能够对有关文件和材料做仿制;对有依据证明现已或许或许搬运或许藏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产业或许藏匿、假造、毁损重要依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首要负责人或许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同意,能够冻住或许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别原因要延伸的,每次延伸期限不允许超出三个月,冻住、查封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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