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功能特点

  第一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制止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保证国家、用户和

  消费者的利益及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

  例》以及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

  第二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

  室)审核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统一登报并公布发证结束日期,自结束发证日期

  第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末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

  第四条企业新投产的产品,凡属于已结束发证工作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许可

  第六条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对生产和

  省、市技术监督局或地方政府指定的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监督

  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生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市产品归口厅、局、总公司提出本系统、本地区的无证

  企业名单,由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总,发出停产、停售的通知,抄报全国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立马停止生产和销售。所

  有无证产品经核实后就地封存,按规定抽样、封样后,样品由被查者在限期内送达指定

  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及时报送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被查者所在地技术监督

  第九条无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单位,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或委托省、市技术监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被查处时应写出无证生产或销售的书面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库存量、产品成本、

  出厂价格、产值、利润等清单,销售单位要提供无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销售的起始日期、进货价、销售价、营业额、利润以及无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厂址

  等。上述材料应在限期内由被查处单位或个人同时送交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术监

  第十一条对在本地区销售的外地无证产品,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立即与产地生

  第十二条对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地方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

  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对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处以相当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经销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无证产品销售额的15%~20%的罚款。

  第十五条计算无证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应按产品成本计算,

  已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计算经销单位或个人的销售额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

  第十六条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经过检验测试单位检测,产品质量尚属合格的,

  亦应按本细则第十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罚。停产整顿后,发证部门应允许其提出取证申

  在取证期间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保证条件定期抽检。产品质量经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产品粗制滥造,坑害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经销中以回扣和行贿为主要手段

  者,其出售收入全部没收,并令其停止生产,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品种的经营权。造

  第十八条对查处过程中查封的无证产品,需经检验测试单位检测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

  者,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已出售者要追踪

  处理)或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均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就地销毁。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按国发〔1983〕153号文件精神,低于其成本定价

  销售。其中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定价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分等降价的处理价格,

  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降价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自行降价处理,并标

  第十九条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问题的轻重对该单位的负

  第二十条企业对查处决定持有异议,允许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或生产

  第二十一条查处无证产品过程中的罚没款项和按规定属于没收的无证产品的出售收

  入及销毁物品的残值部分,均应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部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揶作它

  第二十二条查处无证产品的检测等费用,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由技术监督部门

  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在年初核定部门当年业务经费时单列项

  目,专款专用。因查处工作量大,确属经费不足时,可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

  2.严格掌握开支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产品检测费,按财政部参加发布的国

  标发〔1988〕99号文件中的费用标准核算;工作人员旅差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旅差费

  第二十四条各级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

  的支持下,做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查处工作。一旦发现,要

  第二十五条查处无证产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测试单位工作人

  违反上述规定者,企业有权举报,当事者除退赔违规物品和款项处,并视其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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